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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门联合发文:暴力伤医、医闹等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编辑:pad123 | 时间:2018-11-06 | 浏览:25647次 | 来源: 北京日报 | 作者:孙杰

  昨天,信用中国官网发布了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对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将实施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16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倒卖号源也将被联合惩戒

   为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联合签署这一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有哪些?《备忘录》作出规定,指的是那些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所谓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既包括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也包括2014年4月28日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情形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医疗秩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等。

   行为人将限制招录为公务员

   联合惩戒对象将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备忘录》列出16条,并明确实施单位。

   如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将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银保监会将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会将其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失信行为人还将限制担任国企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组部、人社部门还将限制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失信行为人一旦受到联合惩戒,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还将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不得向其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此外,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行为人还会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人的失信信息,也会作为证券、保险、基金及期货公司等设立、登记或股权变更审核时的重要参考。

   联合惩戒期长达5年

   联合惩戒如何实施?《备忘录》明确,将由公安部向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对其实施惩戒。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采取惩戒措施。

   按规定,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时间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如联合惩戒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将累加计算。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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